森林
城市森林经营管理中的几个主要方面
吴泽民专业号 | 2010-5-6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经营 价值 安全性评估 城市森林

  本文主要介绍城市森林经营与管理的一些理论问题,从植被资源、社会性问题以及管理体系方面,阐述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森林的基础,分析国外关于城市森林的经营体系,比较详细的描述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得到重视的有关城市树木的安全性评测与管理,城市树木的价值计算方法,提出必须给予城市森林经营的法律地位,并建设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城市森林经营管理体系。

  我国很多城市正在积极的开展城市森林建设,认为城市森林是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住质量、建设小康社会的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一些城市还提出建设“森林城市”的目标,从而推动我国的城市森林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城市森林一般定义为,“城市内及人口密集的聚居区域周围所有木本植物及与其相伴的植物,是一系列街区林分的总成,包括了行道树,公园,街区游园,住宅区的所有树木,它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Grey,1996年),对城市森林的营造、养护、管理则是城市林业的主要内容。加拿大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首先提出城市林业概念,主要鉴于当时还没有形成全面、综合管理和经营城市植被的体系,而北美的城市化已达到很高的水平,人们更多关注环境和居住的条件,在此情况下继续执行传统的树木养护、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因此城市林业的出现是城市环境建设发展的必然。城市林业的一切活动都是以维护和保证居住的环境、居民的利益以及居民的安全为目标,在我国积极开展城市森林建设的同时,应认真的思考如何更好的经营和管理这些树木问题。据作者分析,世界各国城市林业经营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森林的调查和评估,城市森林的规划与营造,城市森林的养护,城市森林价值评测,城市林业法规的制订、城市森林研究等多个方面。本文就几个主要方面作简单的介绍。

  1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森林建设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森林,即是“城市森林,即城市环境中的自然或人工营造的森林,在系统的经营下不仅为现在的居民、也将为未来的居民持续的提供经济、社会、环境生态效益”(Clark 1997),可从三个方面来评价。

  (1)植被资源方面。指城市森林总量以及其结构、分布等结构因素,要点是通过科学的规划、建设、管理与养护使其具有良好的结构与相对的稳定性,并能持续的发挥其最大的功能。

  由此,城市森林的覆盖率应该是能使城市获得适宜的小气候条件;树种组成能充分提供生物多样性的支持,大多数学者建议任何一个树种的种群,不应超过全部的10%;城市森林林分应有一定的面积指标,大、中、小面积的林分有机组合且均匀分布,能有效的支持城市野生动物居群;应充分运用本地植物,应保护和经营本土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残留自然森林的生物关系,维护野生动物进出城市的通道,过多的运用外来植物,一方面影响乡土植物的更新,另一方面会增加管理和养护的费用;城市森林应是异龄林结构;

  (2)社会性方面。城市居民的参与,城市各个管理部门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互相交流的渠道,是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具体要求如,政府各管理机构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并实现共同的生态建设目标;在城市森林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投入方面,政府有法定的投资,有多方面的投资渠道,有大规模的投资计划来实现城市的生态建设目标;绿化产业,如苗圃、公园、园林设计规划等必须高标准,并符合城市总体的目标;城市居民应了解城市森林,了解城市森林对社区的作用与价值,并积极的参与建设,居民—政府—经济领域为能获得城市森林的好处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媒体的作用也得到充分的发挥。

  (3)管理体系方面。科学的管理是保证体系,如城市有效的法规建设能为保护现有的树木提供法律依据;制订以乡土植物为主的原则,有利于促使野生动物种群逐渐增加。城市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管理方法、管理措施应随城市森林结构与功能情况而变化,同时也必须与城市所处的整个区域的资源管理协调。

  具体包括:所有性质的城市森林均应有经营计划并得到实施;有专业性的管理人员,并培训员工从事管理工作;有规范的评价工具,通过制订有效的方法来获取有关城市森林的信息;建立专业的养护标准,制订树种计划及栽植立地的评价技术指南;建立现有保护现有树木的法规,树木养护标准以确保树木对公众有最大的安全性;建立树木废物的回收并重新利用体系,并付之实施;各项法规,并得到切实的执行。

 

  2树木安全性管理

  城市环境中总有许多大树、老树、古树,以及不健康的树木,由于种种原因在遇到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就容易折断、倒伏、树枝垂落而危及建筑设施,并构成对人群安全的威胁。因此城市树木经营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确保树木不会构成对居民、设施与财产的损伤。

  一般把具有危险的树木定义为,树体结构发生异常且有可能危及目标的树木,这些树木有的是由于自然老化发生的,有的则是因为管理不当或采用了错误的养护措施造成的。

  2.1具危险性树木的评测  对树木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评测,一般应包括3个方面:

  (1)对具有潜在危险的树木的检查与评测。一般通过观察或测量树木的各种表现,并与正常生长的树木进行比较来作出诊断,这个方法称为VTS方法(Visual tree assessment),即通过望诊对树木的表现来判断。还可应用超声波法、应力波法、层面X照相术等无伤探测技术,来对树干的内部情况进行判断,这在国外以成为城市树木管理的一种常规方法。

  (2)对可能造成树木不安全的因素评测。树木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取决于树种、生长的位置、树龄、立地特点、危及的目标等,我们对这些因子有了充分的了解就能够知道采取哪些措施能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

  (3)对树木可能受伤害的目标评估。树木可能危及的目标应包括人和物,当然人是首位的。因此在人群活动频繁处的树木是首先要认真检查与评测的,另外包括建筑、地表铺装、地下部分的基础设施等。

  2.2树木安全性的管理

  管理部门应建立树木安全的管理体系,及时了解及掌握树木的健康状况以及不安全的程度,尽可能的减少树木可能带来的损害。该系统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1)确定树木安全性的指标,建立分级评测系统。最重要的是确定构成危险性的阈值,可根据树木生长位置、可能危及的目标,可能危及的程度建立分级监控与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的检查。

  (2)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对行道树、街区绿地、住宅绿地、公园等人群经常活动的场所的树木,具有重要意义的古树、名木,位于重要景观的树木等,建立安全性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日常检查、处理等基本情况,可随时了解、遇到问题及时处理。近年来更是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来实现管理,如美国通常采用的ARBORtrack的软件。

  (3)应建立专业管理人员和大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关系。树木安全性的确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有时需要应用各种仪器设备,需要有相当的经验,因此充分的利用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是必须的。同时建立培训制度,从事检查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定期培训,并获得岗位证书。

  (4)应有明确的经费渠道。根据上述的要求,这项工作需较大的投入,因此应纳入城市树木日常管理的预算中。

  2.3大树截干种植的安全性隐患

  除了及时评测与处理有危险的树木外,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如选择适合的树种,采用科学的种植与养护技术,但目前在很多城市还没有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大树的截干栽植。许多地方为了方便种植,提高成活率,采用了对树冠实施强度修剪甚至截干的方法,而且还把截干栽植当作是一种先进的技术广为介绍、推广。事实上截干栽植应该慎用,因为截干栽植的大树很容易成为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树木,成为城市的一个不安全因素。

  据初步调查,上海市目前采用截干栽植的树种主要集中在香樟(Cinnampmum camphora)、悬铃木(Platanus acerifolia)、国槐(Sophora japonica)、朴树(Celtis sinensis),以及少量的银杏(Ginkgo biloba)、栾树(Koelreuteria paniculata);在北京则主要是,国槐、白蜡类(Fraxnus spp.)、槭树类(Acer spp.)、柳(Salix spp.)等。这些树种在截干以后的生长表现各不相同,本文仅以香樟为例。

  截干的香樟胸高直径为10~30cm,大多用于行道树,种植后一般在截口下20~30cm范围萌发出新枝,5年后形成较浓密的长椭圆型或圆球型的树冠,但至少造成以下几点问题:

  (1)截口以下一般会有多个隐芽同时萌发。通常情况下5~8个侧枝形成轮状的排列,这不是阔叶树种的分枝特性,恰恰是修剪时必须避免的一种异常分枝结构。

  (2)多数树干截口腐朽。如果新发的侧枝紧靠截口,随着侧枝增粗截口有可能愈合,如果侧枝与截口有一定距离(通常情况)则伤口难以愈合,导致木质部腐朽,目前一般采用的保护措施如覆盖塑料膜、涂防腐剂等基本不起作用。

  (3)由于树干积累充足养分,促使截口下部的萌发枝生长旺盛,其木质部的强度要低于正常状态的枝,另外萌发枝的分枝角度小、之间的距离近加之直径生长迅速,枝间或侧枝与主干之间容易发生夹嵌树皮的现象,降低了分枝基部的强度。

  (4)萌发枝直径生长迅速,结果在分枝处的树干部位形成明显的肿胀,可能造成树皮开裂并向下延伸,严重的几乎整个树干的树皮条裂致使木质部暴露在外容易腐烂。

  (5)新形成树冠的第一级侧枝是从隐芽萌发的,不同于在幼年阶段自然分枝形成的侧枝,后者随着年轮生长与树干木质部从心部向外都形成一体,连接牢固不容易折断,但从隐芽萌发的侧枝基部与树干木质部的连接只是从萌发时的那部分木质部开始,以后虽可逐渐被年轮包围但总要比幼年生出的侧枝与木质部的连接少,有时整个侧枝可能劈裂。

  综上所述,截干栽植的大树存在着许多缺陷,是一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会增加今后管护的投入,行道树等重要场所的树木更不宜采用,截干应在树木幼年时在苗圃中进行以培养良好的树冠。

  3城市树木的经济价值和估算方法

  城市树木是城市政府或业主的财产,据研究北美有的城市这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甚至高于市政府拥有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总和,因此十分重视树木价值的计算,并把它作为城市森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理论上城市树木的价值以两种形式体现:即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这里仅就其经济价值作简单的介绍。

  城市树木的经济价值

  即可用货币形式来表现的价值,通过多种方法来评价,以前通常按照其生产的木材价格计算,按其种植及维护的代价用复利的方法来计算,显然这些方法不能真实的反映城市树木的价值,因为其最大的价值应是体现在其提供的服务功能上,且与生长的位置有密切的关系,但综合经济价值的计算比较复杂。许多国家一直在研究提出了各种方法,尽管各有不同但基本是在树木基价的基础上考虑树种、树木生长情况、表现的景观价值、生长的位置等因素来建立公式,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1)美国的CTLA(Councial of Treeand Landscape Appraisers)方法

  树木的价值=(胸高1.4m处的树干断面积×树木基价)×树种系数×生长位置系数×生长情况系数

  这个公式最早见于1942年,当时树木的基价定为每平方英寸树干断面积1美元,1957年由美国的国际树艺协会首次发表,1975调整为5美元,2002年Michigan州确定为25美元。

  (2)澳大利亚的Burnley方法

  由Bunley大学的农业园艺学院在1988年首次发表,基本原则是参照美国CTLA的方法:

  树木价值=(树木体积×树木基价)×年龄系数×树型和生长情况系数×生长位置系数

  (3)英国的AVTW方法(Amenity Valuation of trees and woodlands)

  该方法主要依据树木的视觉价值的来计算,考虑了7个因素,每一个因子给与1~4分,低于1的因子表明该因子对树木的价值不产生影响,7个因子的乘积再乘以一个基价,2000年确定为14英镑。

  树木价值=(树木尺度×树木年龄×景观中的重要性×与其他树木的关系(周围是否有其他树木)×相对与背景的关系×树型×特殊因素)×14英镑

  (4)新西兰的STEM方法(Standard Tree Evaluation Method)

  这是1996年建立的新方法,与上述英国的方法类似,该方法确定三个方面的20个评价因子,每个因子将给予3~27分。指标主要包括:生长情况,景观的美学,与其他树木的关系,作用,特殊性,历史性,树龄,人文意义,纪念性,科学价值等,得到总分后用以下公式计算。

  树木价值=[总分×批发价 该树木的种植价 养护价] ×零售转换因素(建议用2)

  (5)西班牙的Norman Granda方法

  树木价值=(价值指数×批发价×生长情况指数)×[1 树龄 (美学观赏性指数 树种的稀有性指数 生长立地的适应性指数 特别指数)]

  在这里列举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的方法,目的是要说明在开展城市树木价值估算时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从他们那里得到一些借鉴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比较容易掌握、使用简单的计算公式。目前各国采用的计算公式中均没有考虑生态功能的价值,可能因为这方面的研究尚属开始、定量研究的资料很少,至少在目前还难以采用;另外树木的生态效应是多方面的,考虑因素过多会造成计算过于复杂;再者,单株树木的生态效应是相对有限的,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是基于整个城市森林水平。

  我国对城市树木的价值研究至今没有系统的进行,随着我国城市森林建设和管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建立适合我国的评价体系是已经十分必要。作者认为,美国CTLA的计算公式比较简单易行,可以参照该公式,在确定一个基价的基础上,在综合考虑一些评价指数建议采用如下公式:

  树木价值=(单位面积树干断面价值×树干断面积)×树种指数×位置指数×生长情况×观赏性指数 附加值

  上述公式不同与CTLA方法的只是增加了一项观赏性指数及附加值的计算,后者是人文历史、纪念性、珍稀性等综合因子的综合考虑的结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建立一个查询系统来加以确定,目前我们正在作进一步的深入的研究,如测算树木的基价、各项指数的确定方法等。

  城市森林的经营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上述的几个方面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由于我国接受城市森林概念的时间还不长,以前又仅仅停留在学术界,长期来一直在讨论它的定义、概念、内容,关于城市森林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不多,在经营与管理的层面上落后许多、出现很多的空白,今天城市森林建设的发展趋势需要我们深入考虑这个问题。当然国外的一些经验与做法可以借鉴,但它们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因此建设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城市森林经营管理体系就显得格外的重要,特别是提出建设“森林城市”的城市。而在建立城市森林的管理体系时,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城市森林的管理权属与范围,城市森林的经营与管理不能仅仅局限在城区(或建成区)或郊区,应有一个统一的部门按照建设城市森林的理念进行管理,如果分别采用不同的经营思想和原则就很难协调,不利于城市生态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应从法律上给予城市森林经营与管理的合法地位,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促使城市森林与城市树木的管理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下进行。

 

 

吴泽民

吴泽民 男,1944年出生,安徽农业大学林学与园林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林学会城市森林分会副理事长,安徽林学会副理事长。

 

主要从事:

城市林业,

森林生态,

树木学的教学与研究,

发表相关论文50余篇。

 

与城市森林有关的论文有:

合肥城市森林结构分析研究,

合肥城市森林景观格局研究,

城市森林与城市森林研究,

合肥城市森林减少大气污染的效果研究,

合肥环城公园城市森林群落结构与树木配置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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